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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圣律师 | 公司决议效力否认的分类及常见情形
一、公司决议及公司决议效力的否认
二、公司决议效力否认方式的分类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启示
作者:龚圣 律师
擅长领域为公司商事、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曾为香港长江实业(CHEUNG KONG)在上海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中建八局、参数技术(PTC)等企业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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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排版:麻慧婷 徐礼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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